[53]同一时期的德国法学家斯图维尔(GeorgioAdamoStruvio)也提出,如果某人被他人殴打,不仅存在身体的伤害,而且精神也会受到痛苦。
在这种态势下,法院和法官在强大的网络舆论面前如何保持依法独立裁判的品格,消解来自网络媒体的压力呢?关键在于回到起点。[16][瑞士]荣格:《分析心理学理论与实践》[M],三联书店 1991 年版,第 46 页。
2001 年 11 月 14 日中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而司法应当是公意而不是众意的体现。网络媒体的影响力比传统媒体更加广泛而深入。从内容上说,涉及官民之间、权贵与贫民之间的冲突。法律是一种回应性的装置,它要回应社会需求。
2001 年 11 月 15 日,公安机关传唤冯志雄、李兆兴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四会市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和 7 年。早在 2001 年,有人做过这样的调查,至今仍有意义。[17]同注 5 引书,第 86 -87 页。
高等法院的法官及地方法院院长、地方法院的法官、家庭法院的院长、家庭法院的法官的月工资标准分为八等,最低等为 93.7 万日元。[1]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独立原则不仅在美、英、法、德、日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得以确立,也成为亚、非、拉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法官、检察官的独立。确保实施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术语,为国际法律文件所惯用。
或明确规定法院、法官独立。一是规定法官任期固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官法》第 6 条规定: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对塞缪尔·蔡斯进行指控的根据是他担任大法官时的行为,而远不是宪法所规定的严重犯罪和不当行为。司法独立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是司法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进步成果,也是现代国家的一项重要法治原则。
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维度,前者指办理案件过程中所体现的公正,后者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符合公正要求。第三,部分国家在强调法院、法官独立的同时,也涉及检察机关及其他相关司法主体的独立。《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18 条第 1 款和第 120 条第 1 款分别规定:俄罗斯联邦的司法权只能由法院行使。[26]其他地方的法院也有类似的规定。
[22] 关于政法委原则上不宜协调决定案件的看法,参见笔者在《政法论坛》2011 年第 1 期发表的《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一文。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
按照《宪法》第 128 条和第 133 条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且少数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根据法律是由合议庭主动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刑事诉讼法》第 180 条规定: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二,我们应该承认,法官是人而不是神,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可能做到万无一失,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和瑕疵。这种做法,事实上将庭长、院长的管理、监督权变成了不具有法律依据的审批权,削弱乃至架空了合议庭的审判职权。[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版,第 76 页。[26]刘瑞祥、刘志超:提升审判质量的探索与实践 ——以审判管理为视角,载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 /fy.huaian.gov.cn / web / fy /2011 /11 /23 /2532164.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 2012 年 12 月 12 日)。《日本国宪法》(昭和宪法)第 78 条:法官除经法院认定为因身心的障碍不适合执行职务的情形外,非经正式弹劾不得被罢免。5.法院内部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在我国,对合议庭独立审判的阻碍不仅来自法院外部,也存在于法院内部,这就是具有浓厚行政色彩的院、庭长审批案件以及庭务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制度。
二是合议庭完全独立,难以抵制种种法外因素的干扰。[27]重机制严管理提质效 互助法院民一庭七项措施助力审判管理,据该文介绍,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规定对所有判决的案件全部经过庭务会议讨论,严把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关,同时,有利于廉政监督,杜绝案件不廉、不公问题。
[5][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25 -226 页。[15][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第 24 版),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7 页。
第二,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司法权独立,主要规定法院独立或法官独立。这种人事、财政上的受制使得法院根本无法摆脱同级行政机关的强势干预。
国家机构必须通过立法以及其他措施协助及保护法院以确保法院的独立、公正、尊严、开放及效率。在这一过程中,有两个判例对于司法独立的确立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即马伯里诉麦迪逊案[3]和蔡斯弹劾案[4]。为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曾强调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三者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古希腊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在其著作中阐释了权力制衡的观点。
(三)司法独立是法官职业化的题中之义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制定、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一系列专门的规则体系组成的,知识性、专业性很强。法院发出的命令或决定拘束其所适用的所有人及国家机构。
[10] 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 1980 年版,第 392 页。司法权由不同种类与等级的法院行使,法院根据法律作出判决。
对于较为严重的错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加以纠正,以此来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对法官的惩戒处分不得由行政机关作出。
以美国为例,1787 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 3 条第 1 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中国特色司法独立原则。本文拟以比较法为视角,对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作初步的探讨。[1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124 条明确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
《阿根廷国家宪法》第 110 条规定:国家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地方法院法官,凡秉公执法的,均可一直任职……二是规定法官薪金及法院经费的保证。任何主体均不得干预司法程序。
在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公认的宪法性原则的基础上,司法独立原则进一步成为国际性条约、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目标,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 130 条规定:法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19]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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